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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执业违规被警示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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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0月30日讯 黑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在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 证券代码:600701)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审计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

将工大高新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166万元,而将工大高新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2330万元,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远高于集团层面。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汉柏科技其他应付款审计中,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回函不符,且函证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充分。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审计证据不完整

一是汉柏科技的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中缺少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等审计证据。二是工大高新的银行存款底稿中缺少建设银行工大支行等15家银行的发函快递单。三是汉柏科技固定资产的监盘小结缺少相关人员签字。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重大。在确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而言,错报的金额和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二)与以前期间相关的未更正错报对相关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以及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规定: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与重要性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在制定集团总体审计策略时,确定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二)根据集团的特定情况,如果存在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将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集团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

(三)如果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基于集团审计目的,为这些组成部分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为将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组成部分重要性应当低于集团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

(四)设定临界值,不能将超过该临界值的错报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的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规定: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27号)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

经查,你们在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审计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

你们将工大高新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166万元,而将工大高新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重要性水平确定为2330万元,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远高于集团层面。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汉柏科技其他应付款审计中,深圳前海汇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回函不符,且函证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你们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不充分。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审计证据不完整

一是汉柏科技的收入细节测试底稿中缺少销售合同、出库单、发票等审计证据。二是工大高新的银行存款底稿中缺少建设银行工大支行等15家银行的发函快递单。三是汉柏科技固定资产的监盘小结缺少相关人员签字。

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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