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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证券违规涉嫌欺诈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8-11-0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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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王晓岭,我实名举报咨询有限公司恶意欺骗股民,坑害客户。我来说说我和咨询有限公司合作的悲惨遭遇。句句实言,字字血泪。希望有关媒体能爆光这家绞杀股民坑害客户的黑公司,希望证监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能查办这个违规违法的诈骗公司,希望其他的股民引以为戒珍爱自己的生命财产,远离这个,投资。大概是2016年的十月份,江苏天鼎公司的丁姓业务员就加我微信天天打电话。

 

  嘘寒问暖拉近感情每天给我发他们的涨停牛股,得知我前期投资有过亏损之后,说一定要帮助我。跟他们合作肯定能赚大钱,预计一个月资金翻倍。2017年2月6日我付费12000元成为江苏天鼎的会员接受他们的荐股服务。我付费以后,拉我下水的丁姓业务员就微信设置头像也换成由男性变成女性,人间蒸发生死不明。由一个袁姓助理给我提供荐股服务。从此我就陷入了这家专业20年的黑心公司精心设计的圈套里,一路亏损,深陷泥潭不能自拔。为我布局了四只股票袁助理说四大金刚一定拿好,一支票就能把你的服务费赚回来。给我的刚摘帽的股票青海春天18元介入,19元多涨停不让卖,说要达到他们的目标价位21元才可以卖。然后就一路下跌,我要止损时,袁助理就欺骗我说青海春天的老板托了很多关系,花了很多钱,大涨近在咫尺,到四月份的时候就会达到21元以上。

 

  等到四月份的时候青海春天十元钱了。当时给的升兴股份22元让我进入,也是涨停不让卖后来一路亏损现在八块钱。给我了一只海马汽车,又是大涨,不让卖我前期吃过两次亏,这次就自作主张卖了。袁助理就让我把钱都买入天马精化。11元重仓买现在七元钱还在长期停盘状态中。我抱怨手中的股票都是高危高位进入弱势票,袁助理忽悠我说带我亏这样心碎了心好痛。给我一支牛股雪迪龙挽回损失,19元多买的当晚发减持公告,我当时不懂什么叫减持,当天就暴跌,跌停之前袁助理一再说不要动我在15元多的时候在袁助理一再不同意的情况下止损了,雪迪龙从19元多一路下跌,现在已经九元了。

 

  在我巨额亏损心态极差的情况下,袁助理说他是全国屈指可数的的专业投顾,一定会帮我挽回损失。因为我巨额亏损,不想什么资金翻倍了就盼着能让我的资金回本。对他们抱有幻想接受他们的延期服务,让我进一步亏损。在大盘3400点的时候给我一支汉中精机,18元多承诺我会大涨重仓进入,我在15块多的时候割肉离场。袁助理捶胸顿足,因为我没听他的过早止损,还说什么遇到我这样的客户真的想撞死。

 

  可后来汉中精机一路下跌,现在十元钱。后来又花言巧语给我重新布局,我回本心切袁助理又精于欺骗。我再次被他们推进了更深的大坑里。我巨额亏损的情况下,给我布局了,风险极大的三只都是创业板的问题票。一支常山药业第二天就发减持公告,我在跌停前亏损七个多点跑出来了。另一只全通教育亏损企业一路阴跌。这最后一支银之杰,承诺我会把我所有亏损都赚回来扭转乾坤的票第二天就停盘了。苦等四个月后复盘就是几个跌停。

 

  刚加入会员给的票都涨,当初业务员吹的也爆就真以为他们神了。先获得你的信任当然绝对不会让你赚钱出局,先取得你的信任稳住套住你然后一步步越陷越深。然后以延期服务更换老师画饼充饥等一系列套路让十万账户百万帐户易主了。给的票都是高位垃圾,中小创或创业版,交投甚少的问题票,都在高位突然电话通知,速度,速度。不给买入点也不给止损点只说市价现价重仓满仓,当我问明天能赚吗,欺骗说今天就能赚。明显高位接盘帮助他们出货。光让接盘也好呀,他们赚十个点出掉之后让客户出,让客户少亏点或帮他们抬高股价他们出货后少赚点。可天鼎还欺骗客户坚绝不许卖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骗大涨近在咫尺等不许卖,甚至威逼客户不卖能赚钱出否则不指导了别来找我们了。当时巨额亏损又心态极差,只能听他们的了。越亏越多深陷泥潭不能自拨。导致股票都亏三十多个点还不让出局。不仅让客户接盘还让客户帮助那些亏损问题公司套现。给我雪迪龙,辉煌科技,常山药业都是拿到就减持爆跌,银之杰又高位不让卖第三天停盘,袁助理只说运气差巧合。

 

  钱祸害没了助理忽悠的耐心已经没了,觉得自己亏了你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多的几百万占总资金的大部分了,也付出了不少精力也没什么再坑的价值了翻脸了。训斥客户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你不知道吗?谁拿刀逼你了吗?我给你的只是建议,你可以操作可以不操作。都是你自己操作的你的亏损跟我们不相干。这绝对是强盗逻辑,徐玉玉被骗9000元就丧失了生命,账户也在他自己手里,也是他自己操作的。难道骗子就不是杀人害命的凶手吗?天鼎公司害人无数我在网上联系了许多相同经历的受害者,套路如出一辙,没有股票经验的人被害得都特别惨。有一点炒股经验的尽早醒悟也就亏了服务费少亏一点本金。

 

  天鼎公司拿着客户的高额服务费,趁自己的衣食父母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给予致命打击,丧尽天良,天理难容。如果亏损严重给退个服务费签个不平等保密协议就逃避责任。如果亏的少,连服务费也不给你退。延期服务更换老师画饼充饥等一系列的套路直到你大亏醒悟为止或者是把你的钱祸害没。天鼎的可恶之处不仅仅是骗取了客户的金钱甚至危害他人生命,更重要的是,它给整个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把老师欺骗我的聊天记录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投诉举报必要时走司法程序。相同经历的联系我13704797074。

 

  花言巧语口蜜腹剑的与牛共舞团队的袁助理说他只赚3000元,不知是真是假,光我一个客户就坑去十几万。就你们这些烂票也敢报号与牛共舞?天鼎的员工,你们想一想几千块钱的工资,动辄坑害别人几万十几万上百万几百万,你们的罪恶行为严重恶化了别人的生存状况,你们知道给素不相识,信任你们的客户带来多大的苦难吗?你们的良心不痛吗?就这样给恶魔公司当刽子手,造这么大孽不怕遭报应,也不怕总有一天受到法律的严惩吗?你们这么做,值吗?看看你们那誓师大会,你们像打了鸡血一样嗷嗷乱叫,那么丑恶。天鼎不知用什么办法把你们弄得人性泯灭,良知丧失,行尸走肉麻木不仁你们也是受害者。希望天鼎的员工能意识到自己的罪孽,放下屠刀。

案例六、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销售证券咨询类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售后服务、技术培训等名义变相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利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论坛、股吧、博客、微博、QQ、MSN等新媒体作为营销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播出或刊载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
案例简述:张某是某证券公司的一位老客户,平日里作风谨慎。一日,张某在其QQ上收到信息,营销其加入某证券投资QQ群,张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加入了该QQ群。不久,该QQ群发布信息推荐使用“自主开发”的荐股软件,张某要求试用一段时间,其后张某通过该软件略有获利。试用期结束后,对方告诉张某,成为其会员可以获取更多投资信息,获得高额的回报,只需要事先缴纳1万元的会员费。张某在高额回报诱惑下,决定缴纳会员费并投入10万元,使用对方“自主研发”的荐股软件进行操作。不久,张某亏损了2万元,加上1万元的会员费,平日里谨慎的张某因一时贪念就损失了3万元。
手法分析:荐股软件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让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情况,推出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不法分子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的“神奇”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有的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要做好股票,就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参考法规:
一、根据《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提供“荐股软件”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三、(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五、《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国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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