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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油期货交易的结算及风险管理

admin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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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团公司多个实体参与交易,其持仓总额是分开管理还是合并后按照净头寸管理?

交易所为每个实体发放交易编码,每个交易编码下的多空持仓按法规规定的持仓限额管理,多空分开计算,不做净头寸管理。多个实体除非是实控关系,不做合并管理,是分开管理。如果是实际控制关系,对于自营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要向上期能源报备相关实控信息;对于一般客户,则需要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实控信息,上期能源按规定通过监控中心获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对相关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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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套保业务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是什么?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在一般持仓不能满足企业套保业务的实际需求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额度。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一是基于真实的现货生产、贸易和消费,二是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企业需提供相应的生产计划、贸易合同或加工生产计划等证明材料。

 

当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系统会对原来获批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即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额度,调整的原则是在一般月份获批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一般持仓限额二者之间选其最小的数额,主要原因是考虑控制临近交割月份的市场风险。当企业发现转化后的额度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来满足其套保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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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套保额度,最后一个月的持仓限额为50万桶,而布伦特在600万桶以上,是否可以提高持仓限额以方便石油公司等机构参与?

持仓限额是针对一般交易客户的。对于有实际贸易背景,需要对现货进行对冲套保的企业,可提供相对应现货贸易合同或排产计划等上期能源认可的证明文件,于套保持仓申请期限内向上期能源申请套保持仓额度,获得批准后即可突破50万桶的持仓限制。上期能源规则的制定,一方面对投机交易通过持仓限额等制度有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通过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服务实体企业对冲风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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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否可以充抵保证金? 

目前不接受信用证作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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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是否只能在存管银行,如果汇率报价不同是否有权选择其他银行兑换再打回给开户行?

结购汇必须通过境外客户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会员办理结购汇时,可以先查询相关银行的实时汇率,然后选择报价最优的银行发送换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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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持有买卖双向盘位时,究竟是按双向持仓量、净持仓量还是持仓组合计算交易保证金?

按单向大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参见《结算细则》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能源中心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一)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闭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同品种的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闭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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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当日结算完成后,若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要求,能源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要求,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补充保证金的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无法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结算细则》第四十条的后半部分提到对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未补足保证金的处理,即: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风控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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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履行完付款审批流程后,人民币资金从公司专用资金托管账户划转至专用结算账户是否可以实时到账?

会员通过【能源中心会员服务系统】的电子出入金菜单,向能源中心提交入金、出金申请,即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和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请。

 

入金申请,交易期间由系统自动审批并实时转账;出金申请,由能源中心在日终结算时集中办理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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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内)经纪机构能否为其客户提供保证金融资?

境外经纪机构与其客户应遵循本国(地区)监管相关政策规定;境内期货公司应遵循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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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境外(内)经纪机构参与交易的境外公司是否必须开立专用资金托管账户?

直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或者交易和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必须在具有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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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资金账户?

不可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35号文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 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以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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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特参的外汇资产只能用于充抵交易保证金?所有费用和盈亏结算仍然必须使用人民币结算?

是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规定: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 。

 

能源中心《结算细则》第23条规定: “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经能源中心同意,外汇资金和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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