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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评级最新加减分标准来了,两大加分项抢眼球,8种行为让期货

admin未知

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月22日发布,其中提到的加减分项,最引行业关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研究修订《规定》是在期货公司业务模式和监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的背景下,为了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变化,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引导期货公司在新形势下专注主业、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做优做强,提升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内容。

二是调整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优化加分指标,来看两大加分项

新增的加分项内容包括将服务国家战略纳入专项评价、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等。

规定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和“‘保险+期货’业务”作为两个加分项,比较有代表性和标志意义。

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评价上,本次修订明确纳入两项指标:

一是“保险+期货”业务规模,评价期货公司“保险+期货”试点开展情况,该指标设计为综合指标,其中承保货值、项目数量、实际赔付等要素按不同权重折算加总;

二是机构客户日均持仓,评价期货公司引导产业和机构投资者开展套期保值的情况,属于原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项下指标之一。两项指标最大分值各为2分。

国投安信期货总经理戈峰表示,“保险+期货”业务的开展需要与实体企业相结合,此次新引入“保险+期货”业务规模指标,显然是围绕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而设立的,能够更加合理地引导期货公司积极了解企业的具体需求,设计出合理方案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要。同时,原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指标,直接简化为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提高了机构客户持仓的重要性,使期货公司更加愿意引导企业以风险管理为目标参与期货投资,提高持仓量,优化交易持仓比。这两项指标的纳入会引导期货公司更加贴近实体企业,服务实体经济。

历年评价结果显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三项指标相关性较高,存在重复评价。

本次修订删去机构客户日均权益增长量指标,同时合并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指标,并将境外客户权益纳入考虑,形成“加权调整后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这一综合指标,其中自然人客户、境内法人客户、境外法人客户权重系数分别为0.5、1、1.2,该指标最大分值设为4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价客户总权益时引入了加权调整的概念,自然人的权重为境内法人的一半,境外法人为境内法人的1.2倍,这将引导期货公司去服务产业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境外机构客户。

此外,规定还将资产管理业务投向期货市场情况纳入评价。新设“资产管理产品日均衍生品权益”指标,计算期货公司自主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从事期货、期权交易的保证金规模,该指标能够侧面反映期货资管利用期货工具进行资产配置或管理风险的情况,最大分值设为1分。

此次修订拟将剩余净资本加分门槛由1亿元提高至2亿元,鼓励期货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信息技术建设、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每项最高可加2分。

调整扣分指标,“一票降级”监管升级

扣分指标调整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

结合期货公司业务实践及期货法规变化情况,将风险管理能力指标重组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业务管理、客户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6类39个评价子项,对每个子项区分一般性问题和违规问题,分别扣分0.5分和1分。此外,明确期货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影响,反映出风险管理能力存在问题的,需要对照扣分。

本次《规定》修订扩充“一票降级”情形。在现行规定列出的股东虚假或抽逃出资、挪用保证金、超范围经营等情形基础上,增列欺诈客户、从事内幕交易、传播虚假信息、参与非法期货活动、恶意规避监管等“红线”。修改后“一票降级”情形增至八项。

有市场人士表示, 此次修订《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一些逾越红线的违规行为直接给予一票降级处理,落实了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同时在优化调整评价指标的过程中也将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引导期货公司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2018年A类期货公司共37家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持续合规状况,按照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2009 年 8 月,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开始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2011年 4 月修订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沿用至今。证监会已累计开展 10 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分类评价是结合经营业绩及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打分排名,并从优至劣划为 A(AAA、AA、A)、B(BBB、BB、B)、C(CCC、CC、C)、D、E 等 5 类 11 个级别的过程。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分类监管已成为期货行业重要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2018年的评价结果看,149家参评期货公司中,A类期货公司共有37家,与2017年持平。其中,19家期货公司获得AA级。

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表示,不同的分类等级需要交纳的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比例是不同的,以及在其他业务开展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边界,比如A类可以做的B类公司不能做,或者AA类能做的A类不可以做。这两年是期货行业的创新时期,对于期货公司来讲,既对创新充满期待,又对合规充满畏惧。因为所有的创新业务都是有风险的,这种风险不仅是经营层面的,更是合规层面。永远是市场创造合规需求,业务走在前面,规则走在后面,市场一旦出现变动,对中介机构是很大的考验,要做到创新和合规二者的兼得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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