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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瑞银内部监控缺失罚款4亿港元

admin未知

11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因UBS AG(UBS)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此事发生后,瑞银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以对他们作出赔偿。

在主动向监管汇报风控问题三年后,瑞银(UBS)收到了香港证监会高达4亿港元的罚单。

11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因UBS AG(UBS)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UBS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并对客户进行赔偿,合计约2亿港元。多收款项的做法涉及约2.87万宗交易,大约5000个在香港管理的客户账户受影响。

据香港证监会披露,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在债券及结构性票据存在以下行为:

1、UBS财富管理部的客户顾问及客户顾问助理(以下简称“助理”)于2008年至2015年间在进行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向客户多收款项。方法为执行买卖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润幅度;

2、UBS在2008年至2017年间向客户收取高于其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

具体而言,客户顾问和助理会在客户要求买入或卖出产品后,于UBS的客户买卖指令处理系统输入客户买卖中的限价盘价格。若市场所做到的实际成交价优于限价盘的价格,客户顾问和助理便会于执行买卖后,在未与客户达成协议或向客户作出披露的情况下增加利润幅度,借以为UBS保留该有利的价格差异。

3、UBS在进行第二市场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没有了解及适当地披露其是以何种身份代客户行事。UBS确认其过往在处理有关代客户行事的身份时做法混乱,过去与监管机构就其身份一事所进行的沟通亦不完整,与客户就其是以他们的代理人还是主事人的身份行事所进行的沟通有欠清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错误;

4、UBS在被发现犯有失当行为后两年才向香港证监会汇报其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这并非个别事件,而只是UBS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向香港证监会汇报有关失当行为的多宗逾时申报事件之一;

5、UBS在发现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后提升系统,其于2017年10月推出了一个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单一财富管理平台”(One Wealth Management Platform)。然而,UBS不但没有设立一个能确保其遵守有关监管规定的系统,反而向香港证监会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汇报了15宗关于1WMP出现缺失的事故,当中涵盖各种问题,包括进一步多收了利润幅度。这些问题令人质疑UBS是否有能力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及妥善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处理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及避免过往的缺失再度出现。承诺退款约2亿港元。

在上述五项违规情况下,香港证监会认为UBS没有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未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未避免利益冲突及确保其客户得到公平的对待;未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的重要资料;未遵守一切适用于其业务活动的监管规定,从而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

香港证监会认为,UBS没有披露利益冲突,并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户多收款项。不但没有遵守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的基本和总体责任,也滥用了客户的信任。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3月份,UBS因保荐人缺失被罚款。

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公告显示,因UBS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香港证监会对UBS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元。与此同时,暂时吊销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其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

据了解,目前瑞银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以对他们作出赔偿。退回的款项总额大约是2亿港元,并涉及于2008年至2017年期间以在买卖后增加利润幅度及收取高于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而多收的款项。

与此同时,根据报道,在回复公众时,瑞银表示,在全面的调查并确认此事后,已自行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汇报。此次汇报还包括了一项将全额偿还受影响的财富管理客户的计划,汇报的相关行为主要牵涉某部份债务证券和结构性票据交易,而涉事交易只占本行订单处理系统的很少部分。涉事之个别人士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亦违背本公司的行为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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