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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钜睿贸易违法遭罚 虚构合同发票办汇出汇款业务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2-0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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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3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上海汇管罚字〔2019〕3122190803号)显示,上海钜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钜睿贸易”)分别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预收了美国某公司的款项,共计收入25.18万美元。后钜睿公司称交易取消,即以进口项下预付货款的形式陆续支付上述预收货款。钜睿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凭虚构的合同、发票办理了3笔交易编码为121010的进口预付货款项下的汇出汇款业务,合同编号分别为:JRSH808011、JRSH809291、JRSH812121,合计支付18.18万美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上海钜睿贸易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钜睿贸易成立于2008年1月9日,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丁占稳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实控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持股比例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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