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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机电被外汇局警告并处罚款75万,因擅自对外借款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1-2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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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汇罚〔2019〕11号)显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机电”,证券代码:02722)擅自对外借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文件印发)第八条、第九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文件印发)第九条,《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03年第28号)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75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八条:定期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签订第一笔外债合同后15日内持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其后,债务人应当按照新签的外债合同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并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外汇局。 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九条:实行逐笔登记的债务人应当持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文件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一)外债合同正本并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者应当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债务人单位印章; (二)中资机构还应当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其对外借款的批复文件或者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文件正本并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外债登记凭证。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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