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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林纸前监事买卖公司股票获利4万元 被证监警示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1-1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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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岳阳林纸”或“公司” 证券代码:600963)时任监事沈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发现沈北平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岳阳林纸监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沈北平本人账户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岳阳林纸股票104,800股,获利42,159元。

沈北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沈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北平:

你在2015年9月1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担任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林纸”或“公司”)监事,于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以你本人账户累计买入、累计卖出岳阳林纸股票104,800股,获利42,159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主动向公司报告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岳阳林纸股票的情况,上缴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并于2017年12月29日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为加强警示教育,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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