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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怡迪3宗违规实控人吃警示函,投行东莞证券恐失职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1-04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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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4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94号)显示,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欧怡迪”,871254)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一是股东广东欧怡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实业”)多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欧怡迪实业系欧怡迪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胜控制的企业。2018年1月至7月,欧怡迪实业通过借款的方式多次非经营性占用欧怡迪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2073.47万元,后于2018年8月31日全部归还。

二是关联方蕉岭县富足长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足投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富足投资系欧怡迪实际控制人郑胜控制的企业。2018年1月至2月,富足投资通过借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欧怡迪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83万元,后于2018年4月3日全部归还。

三是实际控制人郑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郑胜通过借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欧怡迪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398.4万元,后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归还。上述行为构成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违规向公司监事提供借款。自然人黄忠福自2016年5月起任欧怡迪监事,是欧怡迪2018年年报披露的其他关联方。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欧怡迪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物流”)多次向黄忠福提供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89.53万元。截至2019年9月末,黄忠福已归还全部借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欧怡迪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自然人林建松、欧裕华、何江朝分别系欧怡迪工程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和技术部员工。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欧怡迪及全资子公司欧怡迪物流多次向上述3人提供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640.79万元,其中林建松310.39万元、欧裕华261.4万元、何江朝69万元。截至2019年9月末,上述3人仍有借款共计128.06万元尚未归还。欧怡迪未建立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对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金支出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和审批权限等事项作出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郑胜作为欧怡迪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对本决定前两项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现对欧怡迪和郑胜予以警示。欧怡迪和郑胜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欧怡迪原名梅州瑞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9月29日更改为现名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7月16日,梅州市润鑫科技有限公司为欧怡迪第一大股东,持股52.05%;广东欧怡迪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22.73%;当事人郑胜直接持有欧怡迪4.55%股份,同时持有欧怡迪实业95%股份,现任欧怡迪董事长兼经理。当事人黄忠福现任欧怡迪监事。

欧怡迪于2017年3月31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总股本2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2019年3月31日,欧怡迪发布《东莞证券关于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的风险提示公告》称,东莞证券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郑胜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合计占用398.4万元。截至3月31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众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94号

关于对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胜: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一是股东广东欧怡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实业或公司)多次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欧怡迪实业系你公司第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郑胜控制的企业。2018年1月至7月,欧怡迪实业通过借款的方式多次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2,073.47万元,后于2018年8月31日全部归还。二是关联方蕉岭县富足长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足投资)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富足投资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胜控制的企业。2018年1月至2月,富足投资通过借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83万元,后于2018年4月3日全部归还。三是实际控制人郑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郑胜通过借款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累计占用金额为398.4万元,后于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归还。上述行为构成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二、违规向公司监事提供借款。自然人黄忠福自2016年5月起任公司监事,是你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其他关联方。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物流)多次向黄忠福提供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89.53万元。截至2019年9月末,黄忠福已归还全部借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自然人林建松、欧裕华、何江朝分别系你公司工程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和技术部员工。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欧怡迪物流多次向上述3人提供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为640.79万元,其中林建松310.39万元、欧裕华261.4万元、何江朝69万元。截至2019年9月末,上述3人仍有借款共计128.06万元尚未归还。你公司未建立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对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金支出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和审批权限等事项作出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郑胜作为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对本决定前两项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和郑胜予以警示。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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