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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资本管理公司开展私募业务多项违规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3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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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3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联合资本”)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二、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三、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联合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浙江联合资本应当在2019年10月1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严国蓉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严国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严国蓉应当于2019年10月18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杭州展奇宇科技有限公司为浙江联合资本第一大股东,持股51.50%;杭州腾宗宇贸易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8.50%。当事人严国蓉为浙江联合资本和杭州展奇宇科技有限公司2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同时,严国蓉持有杭州展奇宇科技有限公司90%股份,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基金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二、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三、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10月1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5日

关于对严国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严国蓉:

近期,我局对浙江联合中小企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部分基金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未要求投资者提供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等情形。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19年10月1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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