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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橙投资管理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隐瞒重大信息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2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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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2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85号)显示,江苏证监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对江苏金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橙投资”)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金橙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橙投资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所管理基金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金橙投资未在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金橙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金橙投资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金橙投资第一大股东为南京金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0%,第二大股东为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江苏金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金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分别于2018年12月、2019年6月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所管理基金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在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运作,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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