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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8亿募资两违规吃警示函 多项处罚未及时披露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2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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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通股份”,002599.SZ)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公司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盛通股份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盛通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及贾鹏、吴学孔在保荐盛通股份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针对申请人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华泰联合证券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泰联合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99,简称“盛通股份”)成立于2000年11月,主要从事全彩出版物综合印刷服务,并定位于出版物和商业印刷的高端市场,主要承印大型高档全彩杂志、豪华都市报、大批量商业宣传资料等快速印品以及高档彩色精装图书。

2019年4月11日,盛通股份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58亿元,募集资金将用于教育出版综合服务产业园一期--智能印刷生产中心项目和少儿综合素质学习与发展中心项目。

4月12日,盛通股份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科类培训机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办学许可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无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只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可,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

4月13日,盛通股份公布《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第二次修订稿)》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第二次修订稿)》,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8.44亿元。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9月5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吴晓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国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承销业务除外)等。华泰联合证券母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GDR 华泰证券”,601688.SH;HTSC,06886.HK),华泰证券持有华泰联合证券99.92%股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针对公司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你公司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9日

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贾鹏、吴学孔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贾鹏、吴学孔: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针对申请人下属经营主体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是否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你们在反馈意见中认为不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在后续申报材料中又认为部分地区需要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重大事项披露前后不一致;二是多项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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