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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本溪支行违法虚构中介业务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9-10-2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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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19〕25号、26号)显示,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本溪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05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中华财险本溪中支存在将相关货物运输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费用问题。

综上,辽宁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中华财险本溪中支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货物运输保险新业务3个月。

中华财险本溪中支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此外,当事人王新玉在担任中华财险本溪中支总经理期间,对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经营期间,中华财险本溪中支将相关货物运输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费用。

综上,辽宁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王新玉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19〕25号

当事人:王新玉

身份证号:210502196605041814

职务: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21号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本溪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在担任中华联合本溪中支总经理期间,对以下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经营期间,中华财险本溪中支将相关货物运输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协议、业务明细、代理合同、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职责分工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撤销你的任职资格。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 6月5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19〕26号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65栋金山宾馆2号楼1-2层

负责人:王新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05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你单位存在将相关货物运输险业务虚构为代理业务套取费用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协议、业务明细、代理合同、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货物运输保险新业务3个月。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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