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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民信评估师赵士威、刘章红违规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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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监会网站消息,湖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京民信)及资产评估师赵士威、刘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湖北证监局对中京民信执业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京信评报字[2019]第171-15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中京民信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美国Epic新增业务及新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人福医药的子公司美国Epic2018年经营情况不佳,预计未来通过增加代销业务、加快推出新产品等方式提高业绩。中京民信对美国Epic新增业务情况的预测,主要依赖美国Epic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底稿中仅收集了少量框架合同,对新增业务的销售量、价格、毛利率的选取依据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中京民信对美国Epic待获批新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主要依赖美国Epic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未见收集研发进度的依据,对待获批新产品销售量、价格、毛利率的选取依据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在评估报告或评估说明中未充分披露美国Epic项目关键评估参数与形成商誉时、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

一是折现率计算模型的选取时,2016年形成商誉及2017年减值测试均选用的WACC模型,2018年选取CAPM模型,前后不一致,未说明原因。二是企业特定风险系数的选取时,2016年采用2%,2017年和2018年减值测试均采用1%,前后不一致,未说明原因。三是企业风险系数β的选取,2018年、2017年、2016年三年选取的可比公司不一致,未说明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充分记录执行的评估工作

一是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和风险评价表日期均为2019年3月30日,报告出具日为2019年3月15日,评估程序执行倒置;二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无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点及签约时间,无评估公司签约时间;三是底稿中缺少业务能力评价表、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四是委托方意见反馈表无委托方的签字或盖章。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九条及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二条的规定。

综上,中京民信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通过查询发现,2018年11月1日,中京民信曾因对双成药业股权评估报告存三项违规,而被海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17年8月2日,中京民信因对中珠医疗首次评估时期间费用预测未取得充分参考依据,被湖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以下是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

资产评估师赵士威、刘章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赵士威、刘章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京信评报字[2019]第171-15号)进行了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美国Epic新增业务及新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

人福医药的子公司美国Epic2018年经营情况不佳,预计未来通过增加代销业务、加快推出新产品等方式提高业绩。你们对美国Epic新增业务情况的预测,主要依赖美国Epic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底稿中仅收集了少量框架合同,对新增业务的销售量、价格、毛利率的选取依据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你们对美国Epic待获批新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主要依赖美国Epic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未见收集研发进度的依据,对待获批新产品销售量、价格、毛利率的选取依据未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在评估报告或评估说明中未充分披露美国Epic项目关键评估参数与形成商誉时、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不一致的情况及原因

一是折现率计算模型的选取时,2016年形成商誉及2017年减值测试均选用的WACC模型,2018年选取CAPM模型,前后不一致,未说明原因。二是企业特定风险系数的选取时,2016年采用2%,2017年和2018年减值测试均采用1%,前后不一致,未说明原因。三是企业风险系数β的选取,2018年、2017年、2016年三年选取的可比公司不一致,未说明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七条的规定。

三、未充分记录执行的评估工作

一是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和风险评价表日期均为2019年3月30日,报告出具日为2019年3月15日,评估程序执行倒置;二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无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点及签约时间,无评估公司签约时间;三是底稿中缺少业务能力评价表、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四是委托方意见反馈表无委托方的签字或盖章。以上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九条及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第二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相关评估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工作义务。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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