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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谊嘉信刘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

admin未知

北京11月7日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伟)(〔2019〕115号)显示,刘伟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300071.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刘伟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刘伟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对公司的所有资金占用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伟)

关于对刘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伟:

你作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于2018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北京伟捷营销有限公司以资金拆借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5740.66万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对公司的所有资金占用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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