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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锋内幕交易浙大网新,母公司董事长疑泄密

admin未知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对韩锋内幕交易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证券代码:600797)的调查、审理结果,认定韩锋构成内幕交易,被处以6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2年6月,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信息港”)、浙大网新共同出资设立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云数据”),其中网通信息港持股30.5%,浙大网新持股22%。

2016年8月18日,华通云数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授权华通云数据管理层寻找合作的目标公司。会上,浙大网新董事长史某表达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意愿。

2016年10月10日,浙大网新史某、董某青到上海,与华通云数据董事长郑某林等商谈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事宜,基本确定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合作意向。

2016年10月11日,史某、董某青告知网新集团董事长赵某谈判情况,赵某表示支持收购。

2016年10月26日,史某、董某青、郑某林等收购相关方谈判收购事项,形成初步方案。2016年10月26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史某通知浙大网新董秘许某菲停牌。

2016年10月26日,浙大网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股自10月27日起停牌。2017年1月6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通云数据股权,其中,现金支付金额为72,823.65万元,股份支付对价107,176.35万元,合计交易金额18亿元。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华通云数据100%股权。

浙大网新于2016年10月10日启动并于2016年10月26日停牌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未公开前属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0月26日。赵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0月11日。

马某在内幕敏感期内与内幕知情人赵某有通讯联络。韩锋与马某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其配偶“林某”账户买入“浙大网新”股票470,700股,成交金额7,946,292.95元。“浙大网新”股票复牌后,该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林某”账户自2015年2月16日开户至2016年10月17日均没有证券交易,2016年10月18日转入1000万元后当天开始买入“浙大网新”股票,且买入时点与马某和内幕知情人赵某的通讯联络时点一致。韩锋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

韩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韩锋处以60万元罚款。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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