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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信管家国际期货行情交易系统全部交易是非法的

admin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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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期盈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乔夫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乔夫顺在期盈公司的信管家行情交易系统进行的全部交易是非法的,交易无效,并且侵害其财产权益;2.判令期盈公司返还财产96920.6元,银生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期盈公司、银生宝公司以96920.6元为基数,向乔夫顺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从2017年5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3%支付);4.判令期盈公司、银生宝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乔夫顺提交的信管家交易软件记录载明:客户号2786065,客户名称乔夫顺。2017年5月3日,乔夫顺个人账户支出68000元,2017年5月26日,乔夫顺个人账户支出33000元,银生宝公司将上述款项结算至期盈公司。期盈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16年12月26日,银生宝公司与期盈公司签订《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由银生宝公司为期盈公司提供期盈公司与客户间各种形式的货款(人民币)收付服务等银生宝服务、在线查询系统、退款服务等。协议还约定,期盈公司承诺填写的行业背景、经营内容及银生宝服务应用场景以及向银生宝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违反本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期盈公司承揽并应赔偿由此给银生宝公司造成的损失。同日,签订《银生宝实时代付服务协议》,服务内容为通过银生宝系统完成合作项目的款项实时代付业务等。上述协议的有效期均为一年。期盈公司在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商户信息表中载明的所属行业为电子商城,申请服务应用场景为电子商城。网站域名为http://www/qiyingkj.com/。2017年8月25日,银生宝公司与期盈公司签订《解除协议》,协议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解除上述两份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
乔夫顺系通过微信名为“多年以后”的人的介绍,提供本人身份证开立账户,根据“多年以后”提供的信管家的账号及密码,进行所谓期货操作。2017年8月22日,乔夫顺提出的4079.4元,由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中支出,而与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支付关系的为期盈公司。乔夫顺损失数额为96920.6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乔夫顺通过网络,经微信名为“多年以后”的人的介绍进入信管家交易软件,进行外盘期货操作。乔夫顺虽不能证明微信名为“多年以后”的案外人为期盈公司客户经理,但通过乔夫顺提供的银行交易信息及银生宝公司的结算情况,可以证实乔夫顺的人民币10.1万元通过银生宝公司全部结算给期盈公司。期盈公司既无期货经纪资质,也没有证据证实其系经批准可以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乔夫顺的资金进行的是合法的期货交易,也不能证明其收取乔夫顺资金的合法性,因此,期盈公司应当赔偿乔夫顺的损失。银生宝公司系第三方支付公司,与乔夫顺没有合同关系,乔夫顺主张损失与银生宝公司有关,证据不足,乔夫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乔夫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上的宣传未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亦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其要求期盈公司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期盈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乔夫顺损失96920.6元;二、驳回乔夫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乔夫顺负担100元,期盈公司负担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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