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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原油宝打脸银行,多个银行收紧衍生品业务

admin未知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仍在持续发酵。4月29日晚间,中国银行第三次发布了对该行原油宝产品情况的说明称,近日中行已委托律师正式向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发函,敦促其调查4月21日原油期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原因。

鉴于近期国际大宗商品市场波动较大,继中行之后,多家银行陆续收紧账户商品业务。其中,4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公告,该行暂停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全部产品的开仓交易。

业内人士提示道,国内金融机构在涉及海外衍生品的产品设计中,需要对海外衍生品交易制度安排、投机强度、小概率风险等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

多银行账户原油开仓交易暂停

4月29日晚间,中行在公告中表示,该行正在全面梳理审视产品设计、业务策略和风险管控等环节和流程,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隐患。且中行表示,将以对客户认真负责的态度,持续与客户沟通协商,在法律框架下承担应有责任。

4月20日美国WTI原油期货市场出现史无前例的暴跌。而在此之前,4月15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修改了交易规则,该机构表示,最近的市场事件增加了某些NYMEX能源期货合约可能以负或零交易价格交易结算的可能性,并且这些期货合约的期权可能以负或零的行权价列出。

大宗商品市场波动较大,国内多家银行已宣布暂停账户原油开仓业务,同时也收紧了其他账户商品业务。

4月28日建行更新公告称,自北京时间2020年4月29日上午9:00起,暂停账户铜与账户大豆品种月度合约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即时换仓及预设的自动转期交易不受影响。此前4月22日该行公告称,暂停账户原油Brent与账户原油WTI品种月度合约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不受影响。

4月27日,工行发布公告称,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自北京时间2020年4月28日上午9﹕00起,该行暂停账户原油、账户天然气、账户铜和账户大豆全部产品的开仓交易,持仓客户的平仓交易和已经预设的转期,以及连续产品份额调整均不受影响。不过,4月29日,工行发布公告提示道,五一假期期间(5月1~5日),该行账户贵金属按正常业务时间交易。

4月27日,浦发银行也公告称,鉴于近期国际大宗商品市场波动较大,自2020年4月28日上午8:00起,该行暂停账户铜、账户大豆产品的开仓交易(市价、挂单开仓交易均无法成交),合约到期后无法展期。

此前4月23日交通银行发布通知称,自公告之时起,暂停记账式原油产品的新开盘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众多银行暂停了多项账户商品业务开仓交易,但账户贵金属业务受影响的并不多。中国石油大学教授(华东)经管学院、博士生导师高新伟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纸黄金并没有到期日、移仓的概念,不会出现负价格,也不存在平仓交割的说法。不过,由于黄金现在处于高位,高新伟还是建议投资黄金的投资者也要以观察为主。

天风期货研究院副所长肖兰兰告诉记者:“金融机构在做账户商品业务时,要做好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另外,在做设计产品时,一定要弄清楚标的交易规则,也要制定好自身业务的交易规则;同时,业务经理在推广产品是,要在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上多下功夫。”

应强化对海外衍生品研究

近日,世界银行发布了4月期《大宗商品市场展望》报告预计,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造成的全球经济冲击,将导致2020年多数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下跌;能源和金属类大宗商品受全球经济严重放缓影响最大,包括石油在内的大宗商品出现了最大降幅;尽管对多数农业类大宗商品前景影响不大,但供应链中断以及政府囤积或限制出口大宗商品的行动,增大了一些地区粮食安全风险。

记者注意到,银行挂钩衍生品的结构型产品发行也受到了市场的影响。普益标准研究员陈丽君告诉记者:“近期,银行挂钩原油等大宗商品的理财产品较2019年同期整体发行减少,收益表现不一。单从挂钩黄金产品来看,2020年发行量有所减少,收益走高,但是收益波动也相对较大;从挂钩原油产品来看,2020年产品发行量增加,但收益有所下降,其中,看跌的收益率较去年同期相比下跌较大,但是发行量差别不大;看涨的收益率变化不大,但是发行量多出许多。”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包括中行原油宝在内,账户商品业务属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极大,投资者可能巨额亏损,为此原中国银监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间称《交易暂行办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和风控要求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某股份制银行金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金融衍生品具有信用、利率、市场、操作等多重风险,一旦金融衍生品发生风险,不仅会损害用户的利益,还可能会引起市场动荡,在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时,必须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和敞口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暂行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许浩提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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